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贷款额度测算指标的规定 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 二、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 将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三、调整测算贷款额度余额倍数的规定 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四、调整计算还款能力的月收入占比的规定 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五、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本政策自2022年9月16日起实施,政策调整日之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执行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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