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换届,标志着国内最大的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步入了脱钩时代。
2008年,伴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在各界社会贤达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终于应运而生,这是我国民办教育领域第一个由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深化,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成为大势所趋。2015年,针对行业协会商会政会不分、管办一体等问题,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2019年,民政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在此背景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脱钩成为一项势在必行的改革。
这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脱钩可谓恰逢其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后脱钩时代,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脱钩后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理顺,政会分开、管办分离、自主办会、有效监管的格局初步建立;脱钩后协会与各会员单位、与民办教育行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协会的自主权将得到落实、活力得到激发,协会可以更加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脱钩后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五分离”,协会原有资源获取渠道被重构,从依赖于上级部门行政权力转为把服务会员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在信息公开、信用体系、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更高,由此构成了新的挑战。
在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如何更好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等基本职能,是摆在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面前的重要课题。
行业协会是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对其成员进行服务、协调、监督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致力于实现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治理的组织形式,可以有效解决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双失灵”困境。行业协会在发达国家被视为并列于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治理机制,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组织之一,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大量经验。譬如,在加强内部治理规范化上,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商会形成了以协会章程为统领,构建了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执行监督、人才队伍、资金管理、诚信自律、信息披露等内容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协会针对自身行业需求,专门下设专业委员会,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这些经验均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脱钩后提升服务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借鉴。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服务行业、服务政府。
一是要强化自身建设,锻造更牢固基础。强化协会党建工作,在此次换届及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协会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确保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实现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协会章程,完善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制度,明晰议事规则,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在民办教育行业树立诚信文化,全面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协会章程,完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会员学校信用档案,探索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开展社会评价,并将相关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是提升服务能力,搭建坚实桥梁。面对“十四五”时期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应担当“会员服务者”职能,探索成立相关内设工作机构,如设立发展与维权部、外联与服务部等,专职行使相应业务职能,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不断提升会员单位运行质量;发挥“行业助推器”作用,落实行业协调职能,适情适时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吸纳行业专家担任顾问,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对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无论是今年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还是前不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都为协会参与政府决策,承担“政府好助手”提供了重要依据。协会可以广泛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行业价格协调等工作,真正代表会员单位利益,为民办教育行业发声,主动参与有关民办教育改革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立法建议,与政府展开良性互动。
三是强化自律意识,推动更高质量办学。脱钩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需要进一步落实自我约束、自主调整的理念,应以此次换届为契机,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全国民办学校会员办学经营行为,引导民办教育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理顺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能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责任体系,构建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协会内部各专业委员会相关配套制度,对任职资格、候选人产生办法、选举程序进行规范;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控和纠举权,强化对协会内部相关负责人的管理和过错责任追究。同时,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为协会重大决策和日常运转提供智力支持,提升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治理能力。
(作者系中华职业教育社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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