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涉及党和国之未来,也涉及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学生个体的未来。教育在本质上是针对人的,但整体的效果却是影响社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思想提供了一个核心的价值导向,抓住了教育的根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教育现实中又必然是具象的。因此,教育改革必须面向人民的现实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要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这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要求。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公平和质量的本质内涵和现实意义,因为公平和质量在实践中都是非常具体的。
教育公平是人类古老的社会理想,在任何国家都是人民普遍的诉求,但也是世界难题之一。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教育层级,教育公平都会有不同的含义和诉求。在今天的中国,我们有法律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育整体上的公益性,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为义务教育提供了基本均等的办学条件。但我们也要看到历史形成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校际差别还客观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人群和家庭的经济状况差别还客观存在,有些差别甚至还很突出,我们在“有质量的公平”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比如,义务教育阶段,除了网络信息基础、办学财政投入力度等硬条件差异外,城乡差别、区域差别、校际差别突出地表现在教师队伍、学校管理队伍的差别上。能否真正办好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是决定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平的关键,更是决定当前义务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任重道远,须得真正形成共识、久久为功。就职业教育而言,只要社会存在对职校及其教师、学生、就业、职业发展上的歧视性对待,所谓公平就是残缺的。就高等教育而言,高考招生制度中不同地区选择优质学校的机会差异就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对整个社会公平而言明显是不合理的。
社会力量办学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正确看待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公平性要求呢?办学主体性质不同,资金投入和办学条件不同,接受教育者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和目的不同,在这些不同的前提条件下,如何来正确理解公平的现实意义从而合理地对办学行为、教育过程、质量评价和学生、家长的诉求给予回应与政策平衡呢?
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主体的教育质量评价。按照国家标准定义,质量是“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的优劣是满足要求程度的一种体现。就国家提供的有组织的教育而言,其功能和目标是多方位的,为党,为国,为每一个学生,为每一个学生的家庭。反映在具体实践中,教育涉及党委、政府、学生、家庭、用人单位和学校等众多利益相关者,作为衡量质量的“满足要求的程度”具有广泛的相对性,从不同的利益关联者视角可以得出差异很大的评价。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就必须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因此,教育质量的评价主体相对而言必须是涉及的广大人民而不是办学者。
结合当前的现实,教育改革应当更快、更好地完善开放的社会评价体系,通过加大社会评价、学生评价、用人单位评价的压力传递,将学校的注意力聚焦到知识贡献、社会贡献和服务国家上,将教师的注意力聚焦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上,避免圈内自说自话的封闭评价机制影响教育质量的提升。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浙江工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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