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
2.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是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
3.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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