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研究、内部审计等业务的执业规范,正在进一步迎来强监管。
第一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中证协近期下发通报,对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提出三项要求,包括在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进一步规范调研纪要管理、加强对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的管理。
记者从券商处获取的文件显示,券商持有研究标的股票超1%须披露、研报发布两交易日内不得反向操作。持股范围上,持有股份包括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主要为跟投),且持股类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发行股份。
同时,中证协近期还就券商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要求于8月26日下班前反馈。其中要求,券商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
持仓超1%须在研报中披露
券商研报的发布规范、合规性等,长期被监管高度关注。证监会在2020年即以明文规定,研究标的股票超1%须披露。此次,中证协再度重申该规定。
2020年3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监会提出,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2020年5月,中证协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内容涉及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等。
此次,中证协再度重申相关规定,并对持股范围进行补充。
通报内容显示,证券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持股业务类别、持股量、锁定期等)和发布研报业务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上述持有的股份包括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主要为跟投),且持股类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发行股份。
与此同时,中证协指出,券商需进一步规范调研纪要管理。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加强对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的管理,认真审核参评人员参评资格。
高管职位增设“总审计师”
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内部审计质量也在近期迎来最新规范。
据悉,近期,中证协起草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券商征求意见。《内审指引》共八章、四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职责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实施、结果运用、自律管理等。
其中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及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等、设立审计委员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证券公司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聘请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的人员胜任。证券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指引中提到。
具体要求上,总审计师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总审计师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且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
此外,券商应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强化内部审计结果使用。具体举措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机制,加强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审计中的应用,可以通过个别内部审计事项外包协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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