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数1个、自然人或法人
要求: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提示】该限制只针对“自然人”股东(不包括“法人”股东)
营业执照: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有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强制审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税务师审计
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单一性:1个
股东特定性: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
章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组织机构
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职权行使:
一般职权,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职工代表,应当有,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提示】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
成员≥5人(一般企业≥3人)
职工代表≥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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