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从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等方面,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山东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分为三类:高标准、较高标准、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
山东规定,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山东明确要求,公办幼儿园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房和符合建筑标准的平房。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4平方米,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
山东还规定,各级政府应按照省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魏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