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壁画、城市家具的好坏是一个城市环境品质的重要体现。近日,《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印发实施,也是广州首个针对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由政府投资的、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广场和公园应配置雕塑等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新建航站楼、火车站、地铁站等需配置雕塑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筑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法》对需要配置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二、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三、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其他新建建设项目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公共艺术建(构)筑物金额不受限
对于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造价,《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建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及以内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新建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及以内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六;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其投资总金额不高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其投资金额不受限制。
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此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如项目所在区域实行地区城市设计师制度,还需征求地区城市设计师意见。
《办法》还将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纳入规划,其中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重要景观地区城市设计时,需编制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专章,明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设计要求应纳入规划条件。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权属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全媒体记者 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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