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划转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由人民银行承担,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设置2年过渡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向公众提供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信息公示服务。过渡期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承担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示职责。
自2021年1月1日起,请当事人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新增登记或已登记信息的变更和注销。
特此公告。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月8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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