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承包了某快递公司四川广元市片区的快递业务,26岁的小李是这里的一名快递小哥。2020年1月,小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送快递时,将路边行走的黄大爷撞伤,随后送往医院治疗。同年3月,黄大爷因侵权责任纠纷将小李及蒋某某告上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蒋某某应支付黄大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5000余元。不过,蒋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
2021年1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决定对蒋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法律的震慑下,蒋某某电话通知家属,将赔偿款打入了法院执行账户。
撞伤行人
快递员和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法庭
蒋某某是广元市本地人,他承包了某快递公司在广元片区的业务,小李是他的快递员之一。2020年1月16日15时25分许,小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送快递,当行驶至利州区稻花街水榭花都西门路段往苴国路方向,与路边正常行走的黄大爷相擦挂,造成黄大爷受伤,并在当天被送至广元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12天。
2020年2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大爷无责任。记者获悉,事故发生后,小李先行支付黄大爷医疗费500元,其后未再赔偿。而黄大爷仅住院期间的费用就达一万余元。黄大爷出院后,家属多次找到小李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但双方协商未果。
2020年3月,黄大爷将小李及其负责人蒋某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判决
公司负责人赔偿原告1.5万余元
记者获悉,提起诉讼时,黄大爷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利州区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小李与黄大爷之间是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法院决定将本案案由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
法庭上,小李辩称,他系蒋某某雇请的快递员,与蒋某某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他不应该承担责任。同时,蒋某某辩称,他不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未对黄大爷实施伤害,不应承担责任。而且,他不是小李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具有用工关系,他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
对于两人的辩称,利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大爷因小李的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理应获得相应赔偿,小李应当对黄大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抗辩其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正在从事蒋某某所指派的工作,他与蒋某某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他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蒋某某也当庭陈述其承包了广元片区的快递业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由于小李与蒋某某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正在从事快递工作,因此,由于小李的侵权行为给黄大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蒋某某承担,小李不承担责任。
2020年6月,利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某某向黄大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共计15062.44元。后蒋某某不服,于2020年10月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然而,虽然经历了一审二审,但在判决生效后,蒋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无奈之下,2020年12月,黄大爷向利州区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蒋某某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态度坚决,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下,蒋某某表示马上履行相关义务。当日上午10时,蒋某某电话联系家属秦某,将赔偿款15062.44元全部打入法院的执行账户。朱艳红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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