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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1-03-09 20:07:08来源:中国吉林网

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众多商家接受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大考”的时刻,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侵权商品易混淆 监管执法维秩序

2019年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执法稽查分局接到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长春市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药品。经查,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购进标识与举报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药品对外销售,其行为侵犯了举报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0年初,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药品,并处罚款50万元。

商标标识是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的重要参照,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不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误买、误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销售劣质口罩 市监重拳出击

2020年2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劣质口罩。当日,执法人员果断出击。经现场检查、质检机构检测,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2万元。

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案例三

互联网平台禁评价 消费者发声难表达

2020年6月12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长春某旅游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无法进行评价。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其产品,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同时,平台内使用“特价商品,一经购买不可退换”“定制套餐,无正当理由不可退改”等用语,故意逃避经营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网络购物是消费者进行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通过网络评价表达消费体验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平台内设立评价功能,同时向消费者设置霸王条款,既违反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更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网络违规卖药 群众安全难保

2020年3月1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接到举报,称某医药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处方药药品广告并销售处方药。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网络商城平台,自行上传药品信息说明等材料,擅自销售处方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3万元。

未在医生指导下盲目使用处方药,极易造成服药者人身损害。当事人为谋取个人利益,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上擅自宣传和销售处方药,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五

疫情期间抬物价 恶劣行径受处罚

2021年1月1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根据舆情信息,称有消费者在辖区某生鲜超市购物时发现,同一颗白菜外包装上先后贴有两张价签,价格分别为6.2元和9.3元。经查,2021年1月11日长春市政府刚刚发布长春市新增4例新型冠状肺炎病例后,当事人自以为“嗅到”商机,想借疫情敛财,于是第二天擅自抬高所销售的大白菜价格,进而出现一颗白菜两个价签的情况。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5107.15元。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扰乱了市场的经营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防疫工作大局。

案例六

虚标生产日期 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1月5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2021年1月1日在某商户购买的无骨凤爪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7日。经查,该商户所经营的无骨凤爪、土豆粉、海参三种商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其中,土豆粉还超过虚标的保质期。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食品,并处罚款10万元。

食用过期食品容易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其产生的一些有害物质还可能引发食用者食物中毒,危害生命安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出售过期食品,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判定食物安全食用期限,是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

捆绑销售防疫物资违法谋取不当利益

2020年3月1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连锁药店销售口罩时强制搭售商品。经查,当事人各连锁门店在销售口罩时,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的捆绑搭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5万元。

疫情期间,口罩的需求量非常旺盛,个别不法商家利欲熏心,借疫情强行捆绑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变相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销售过期药品 危害人体健康

2020年6月29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南关区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药品。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确有已经使用及尚未使用的过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相关资质及账目记录,其行为构成了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医疗用品,并处罚款10万元。

药品过期后,会发生药物变质、毒副作用等情况,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患者病情的治疗效果,严重的可能贻误病情、危及病患的生命安全。

案例九

销售未检疫鹿肉 违法行为受处罚

2020年4月1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接到举报,称某鹿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冷冻梅花鹿肉未经检疫。经查,2020年4月12日,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购进未经检疫的鹿肉进行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的鹿肉,并处罚款10万元。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制品,质量无法判定,安全无法保障,可能危害百姓身体健康。经营者应该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

违反政府规定 超标收取电费

2020年4月2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接到举报,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电费超过政府定价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受委托向业主收取转供电电费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万元。

电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政府对电费收取标准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超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成本。

案例十一

电梯超期未检 危及群众安全

2020年5月1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内正在使用的6部电梯没有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小区的管理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该6部电梯进行检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万元。

电梯是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安全。物业作为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案例十二

销售不合格化肥 农民利益难保障

2020年3月31日,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农安县某种子化肥直销处销售的化肥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销的化肥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次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万元。

农资产品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不合格农资产品将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严重的甚至造成绝产绝收的后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农民利益。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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