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积极部署,全力抓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管理办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高站位高标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高站位高标准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行业监管,通过建立实施备案制度,全面了解辖区内行业基本情况,实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督促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严禁要求租赁经营者提供《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强化备案信息归集和行业监测。各地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服务,抓紧通过“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开展备案工作,并在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建档信息。各地要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运行监测,实时了解市场规模、网点布局、供需关系、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情况,为指导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严格执行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租赁小微型客车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障车辆运行安全。要按照法定职责,督促和指导租赁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租车要求,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要督促租赁经营者有效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不得随车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各地要督促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12328 电话等渠道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并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指定部门或人员受理投诉,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强化对租赁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失信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鼓励汽车租赁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组织开展《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各地要高度重视《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制定专门方案,通过设立宣传板、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媒体专栏等形式,组织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贯活动,确保有关单位和人员全面、准确、深刻掌握和理解《管理办法》,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省厅将按交通运输部要求,视情况开展《管理办法》的培训,帮助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全面理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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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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