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4月27日电(记者兰天鸣)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等8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的刑罚,对四名犯罪团伙核心人员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共谋确定出资比例、各人分工后,共同出资,通过薛某霖(另案处理)等人向境外供应商购买成品油,并由薛某霖等人通过绕关方式走私入境。后被告人姚某峰等人再行通过购买或租赁的船只在长江口水域接驳上述成品油,运输至租赁的油库储存,用于销售牟利。
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还分别招揽他人参与涉案成品油的出资入股等。被告人张某清受张某洪等人指使,在油库负责涉案成品油的入库数量记录、销售、收取货款以及部分批次购油款的转账、运费的支付等。被告人陈某明、邵某芳、马某强明知姚某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仍投资入股购买部分批次成品油、接驳小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共谋后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成品油,并委托他人采用绕关方式走私入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分别达2.12亿余元、2.18亿余元、2.07亿余元、1.38亿余元;被告人张某清明知姚某峰等人从事走私成品油的活动,仍受张某洪的指使实施成品油入库数量记录、销售、收取货款、购油款的转账等行为,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1.94亿余元等。
法院认为,在该案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峰、张某洪、张某东、赵某松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均系从犯,各被告人均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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