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张某情绪激动打伤出警民警,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8月27日1时许,公主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雷某、辅警马某、辅警丁某前往公主岭市某小区出警,雷某等人到达现场处理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感情纠纷期间,张某情绪激动。在雷某、马某控制张某时,张某用手殴打马某右侧面部一下,并用脚踹其腹部一脚。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马某面部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右腹部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取得马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公主岭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在2020年签订多份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及公主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的调查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郭雍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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