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储备银行已修订了遏制出口商从使用长期出口进展的规则,仅仅是再融资卢比贷款,而不是执行出口的长期供应合
同.LAST年份,RBI表示,印度公司不得筹集来自海外分支机构/附属银行的外部商业借款(欧洲央行)印度银行的附属公司的卢比贷款额外的卢比贷款额
外的卢比贷款。RBI已观察到长期出口进出口的设施主要用于再融资借款人的卢比贷款而不是用于执行出口货物的长期供应合同。为了确保长期出口的进展用于预期目的,建议虽然符合条件的印度公司可能会继续利用上述段落所提及的指导方针,但卢比贷款的任何还款/再融资随着外汇借款/出口进出口,允许在允许的情况下,将须经以下条件:a)如果外汇借款/
出口进出口进出口,那么在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年42欧)根据“外汇管理法”下发布的指南下允许从不属于印度银行系统的贷款人获得(印度银行系统将包括印度银行的所有银行和印度银行的附属/合资企业),没有印度银行体系的保障/备用的形式信用证/舒适度等信用证,同样可用于再融资/偿还印度银行系统的贷款.B如果外币博尔获得
欠款/出口进展:来自作为印度银
行系统(允许)的一部分的贷方; orwith支持(在允许的地方)来自印度银行系统的保证/备用信用证/舒适信函等形式;然后,除非根据“外汇管理法”下发出的任何适用指导,1999年(1999年第42条) ),再融资应被视为“重组”(并根据收入认可,资产分类和拨款的现存审慎规范进行分类/规定),如果上述借款/出口进出额延长至受金融困难的借款人涉及银行否则不考虑的让步。进一
步建议通过卢比贷款或其他外币贷款(允许)或基于支持(允许)的外币贷款或其他外币贷款(在此允许)的外汇借款的偿还/再融资来自作为印度银行体系的一部分的贷款人的保证/备用信用证的形式也将受到审慎指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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