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
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1〕4号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15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居民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升级改造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用户配合”的原则进行。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将用户灶具连接用橡胶管或者塑料软管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或者铠装管,将单嘴阀(灶前阀)更换为管道燃气自闭阀(具有超压、欠压和过流自动关闭功能);居民用户负责自行更换国家明令淘汰(含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灶具。其中不锈钢波纹管、铠装管和管道燃气自闭阀的改造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燃气灶具的更换费用由居民用户自行承担。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改造计划,优先改造老旧散小区,并及时公布升级改造工作的有关信息,受理用户查询、咨询、投诉。更新改造前应当提前7日通知居民燃气用户,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改造。居民燃气用户应当支持、配合升级改造工作。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燃气设施漏气、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以及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支持燃气经营企业的升级改造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升级改造工作。对于妨碍、阻挠升级改造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朝阳区政府、南关区政府、宽城区政府、二道区政府、绿园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和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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