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今天发布了记者调查《谁在替我侵权?大批中小企业遭遇“疑似杀猪盘”》,还原了一个“方兴未艾”的“商业模式”:
1、企业停办网站,不再续费保留域名,也没有及时注销备案;
2、域名被“神秘人”续费抢注,重新搭建网站,上传侵权内容,但不更新备案信息,而是冒用原企业信息;
3、内容版权拥有者搜集到网站侵权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向被告企业提出巨额索赔;
4、由于被告企业没有能力找到实际侵权的“神秘人”,无法自证清白,或者输了官司赔钱、或者接受调解赔钱;
5、形成判例后,网站上的其他侵权内容相继引爆,穿着不同马甲的企业“组团”维权,“传票”向雪片一样飞向受害企业。有的企业一天之内收到5份起诉状,有的企业同时陷入几十桩诉讼。
像不像“杀猪盘”?!
笔者与有关互联网从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沟通后判断:这很可能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不能排除原告与实际侵权人为同伙的可能。躲在幕后的实际侵权人抢注域名、仿冒网站、上传侵权内容,却没有收益。为什么要费力不讨好?唯一得到好处的是原告——得到了可以向被告索赔的“完整证据链”。如此合作完美的“春种”与“秋收”,很容易得出这个结论:这是一个没有证据支持、但有逻辑合理性的“疑似杀猪盘”。
有没有想到“盲井”?
2016年6月10日《新京报》刊发报道《内蒙74人伪造矿难骗赔调查:受害者或远超17人》,罪犯诱骗南方贫困农民到北方当矿工,井下杀人制造矿难后,冒充家属骗取巨额赔款。
谋财害命的毕竟只是少数丧心病狂者。但“害人者冒充受害人”的“盲井模式”却为很多经济领域的“狩猎者”开了脑洞。北国网调查的这起“疑似杀猪盘”的“维权陷阱”,就很有典型性——只要你没能注销域名的备案信息,只要你没有互联网溯源能力,那就吃定你。
无论是盲井案,还是一般的网络诈骗、街头“碰瓷”,作案者都出没在法外之地,不敢见光。而在“维权陷阱”中,假定实际侵权人与出面维权人是同伙,那它的荒唐之处就在于——
犯罪分子居然拿起法律武器,劫掠他人竟然动用国家力量!
网络诈骗,竟然骗到了法院!滑天下之大稽!这种恶劣行径如不尽早肃清,将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危害法律的严肃性。
必须注意到,互联网行业已经是激烈竞争的“红海”,非头部企业创新乏力出现困难,素质低下者很可能会动歪脑筋,用自己的技能去屠宰“菜鸟”;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大量企业转向移动端,传统网站被大面积废弃,丢了域名却没注销备案的企业比比皆是,这么方便下蛆的缝,在心术不正者眼中,绝对是一片“蓝海”,做局对他们实施“降维打击”太容易了。
一个阶段以来,随着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很多维权行为得到了司法支持,甚至对侵权单位有“轻责重罚”的倾向。过度维权成为普遍现象,同时也出现了大范围的“碰瓷式维权”,连很多机构媒体都被困扰得苦不堪言。恶意维权者尝到甜头之后,不断创新,以至于出现了“栽赃式维权”。
更可怕的是,北国网记者还发现有人在网上兜售案源,自称手中掌握大批企业侵权的完整证据,寻求律师团队合作,完成诉讼索赔后分配收益。这与窃取大量网络用户账户信息后向网络诈骗分子兜售的互联网黑产有什么区别?!
这种情况如果放任,将严重干扰经济秩序,成为国内中小企业的一场浩劫,成为破坏经济发展的毒瘤。
对于互联网法院而言:法律的严肃性在于不枉不纵,对于有实际侵权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惩处,而对于被栽赃冤枉的“窦娥”,绝不能因莫须有的罪名判罚。丛林法则中的鬣狗谋略岂能在共和国庄严的法庭上通行无阻!这一点如果不能坚持,那么就会助长“盲井式”网络诈骗的气焰,进而让大批中小企业陷入不胜其烦的诉讼。
对于执法单位而言:这类案件不能混同民事纠纷不予立案,而是要认清其刑事案件本质来立案侦破。没有能力突破互联网迷宫的普通企业和个人,不应成为待宰的羔羊。要动用国家力量找到作案人,既要厘清被害人的责任,更要打击作案分子,露头就打,以免其泛滥成灾。
互联网是新生事物,政府往往在放手发展的同时探索监管经验,监管到位之前的窗口期带给先行者时间红利。但是“栽赃式维权”这样的互联网“盲井”、甚至是互联网黑产,所涉甚广、危害巨大,必须及早重视,果断出手,绝不能让其获得时间红利,因为那将是大批无辜企业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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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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