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9日电记者陈晨19日从水利部获悉,水利部日前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十四五”期间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以建设稳定水源为基础,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等用水需求。
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建成931万处农村供水工程,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农村供水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但由于我国国情水情复杂,区域差异性大,当前全国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水源不稳定和水量水质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顺应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提升农村供水标准。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人口和村庄发生变化,需要优化调整农村供水工程布局。
《意见》明确了今后5年乃至更长时期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意见》指出,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持续提升,突出管理、完善机制,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广泛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完善农村供水设施。到2025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将更加优化,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将不断完善,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将不断提升,水质达标率将不断提高。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
《意见》提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要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财政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脱贫地区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同时,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意见》明确,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把农村供水保障推进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农村供水考核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印发“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逐级细化分解农村供水保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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