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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督必占一席之地!
24日,《吉林日报》全文发布了即将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共分为6章51条,开篇即明确适用范围,并对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现在,就把梳理《条例》中亮点内容的任务交给中国吉林网吧!
一起来看!
首先明确适用范围。
从管理对象来看,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地方金融组织。
第二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将划归地方监管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纳入“X类组织”中。
第三类是非金融组织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发展促进方面,按照国家对落实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相关要求,还包括在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涉及金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再说说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的具体内容,哪些与老百姓有关。
从前就有老百姓反映,办理投资、保险等业务时,完全听不懂工作人员在说什么,太多难懂的专业术语让老百姓摸不着头脑。
以后不会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向金融消费者如实、充分提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告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
而且,对处罚也有明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三)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交易条件的;(六)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或者服务的。
同时,本《条例》也明确了业务红线。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妥善保存经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三)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五)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第四十四条也对处罚有所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的;(二)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四)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的;(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最后要说的是,《条例》也为老百姓说明了举报路径。
《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接到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未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好了,话不多说了,想看原文,点击链接:http://xxgk.jl.gov.cn/zsjg/jgsw_98132/xxgkmlqy/202108/t20210809_8174485.html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
图片为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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