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帮扶衔接机制的意见》,旨在通过协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农村低收入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避免因案致贫返贫,保障民生惠及困难群众,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和各部门救助任务。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执行、检察工作过程中发现农村低收入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程序,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乡村振兴部门和乡村党组织。乡村振兴部门、乡村党组织和驻村干部在工作中发现因案致贫返贫的农村低收入当事人,应当作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程序、优先办理,并向乡村振兴部门和乡村党组织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意见》明确乡村振兴部门、乡村党组织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当将进入审判执行、检察工作环节的农村低收入当事人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实施精准帮扶,优化政策供给,确保不返贫。乡村党组织引导农村低收入当事人合理使用司法救助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为切实保障司法救助发挥实效,《意见》注重强化机制创新,建立了回访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观察台账、动态跟踪记录救助和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工作机制,做到精准对接研判。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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