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图片为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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