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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对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工作流程予以公示。
对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审核流程依据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简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审核流程
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预审
预审:挂牌或上市的发行人:交易场所预审同意后才能正式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
受理
受理:公司债券监管部进行形式审查;
通知受理部门:需补正的,提出补正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未补正或补正后不合规定的,作出不受理决定。
受理:证监会通过交易场所接收并受理
依据:《程序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审核
(简化审核程序)
审核:公司债券监管部根据回避要求等确定审核人;
审核角度:财务与非财务;
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
简化审核流程:公司债券监管部以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反馈
初审意见:由审核人员提出,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确定书面反馈意见,受理部门送达发行人;
静默期:受理后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时;
反馈意见回复:在规定时间内,如有疑问可以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行政许可
决定
审核专题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召开,形成集体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通过、有条件通过、不予通过;
存在尚需进一步落实重大问题: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审结发文:核准或不予核准
审结发文: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领取发行批文:到交易场所领取核准发行批文;
启动发行:无重大事项或已履行完重大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
期后事项(如有)
期后事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领取批文后发生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处理:审核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提交审核专题会重新审核的,履行相关内部程序。
其他相关事项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为回复反馈进行当面会谈沟通的,公司债券监管部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会谈。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事项的,证监会可征询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照《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监会
1、 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1021】
2、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1021】
上交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10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关于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021】
中国基金业协会
1、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通知【1020】
财政部
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021】
国务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1018】
2、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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