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法回顾
法官释法
肖嘉晋 主持人
王丽娟 法官
主持人:坊间一直都有债不过年的讲法。说起追债大家都知道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所以很多人都会想用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王法官,其实债权转让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法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主持人:那么这个债权人转让的方式是否每一笔债务都适用?还是有一部分不适用呢?
王法官:同样在这一条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三种情形是不得转让的。第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可以转让;第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可以转让。对于第一点,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举例来说,基于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的追索,这种债权就不可以转让。
主持人:王法官,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时候,有哪些方面要特别注意的?
王法官:《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有作出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的,需要向债务人作出通知。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债权人要转让债权。一定要记得通知债务人。
主持人:如果发生债权转让以后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呢?
王法官:法律同样是保障债务人的权利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以后,原本对让与人的抗辩足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的。
主持人:那就很清晰了,作为受让人享有与债权人同样的权利,所以也要及时依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