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符合要求的专项债券项目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具体要求如下: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的项目,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据此,市场上有些人将“专项债券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称为“债 贷”。
但是,仔细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概念,就会发现,从理论上讲,这种表述方式并不准确。
一般而言,企业“债 贷”的融资方式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以及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但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并不是企业发行的债券。对于企业法人项目单位而言,财政部门拨付给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本质上和拨付给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是一样的,有别于企业自行发行中票、短融、企业债、公司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不能算是企业的正常债务,而应当算是企业争取到的财政资金支持的一种(虽然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会将财政拨付的用于基建的财政资金计入专项应付款这一负债科目),因此,将“专项债券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成为“债 贷”显然是不准确的。
从地方债定义上讲,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是企业发行的债券。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授权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省以下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如有资金需求,需由省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转贷。
从企业对地方债资金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实践上讲,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工程建设将来形成的资产计入企业名下,企业对这部分财政性资金的处理由两种方式:(1)直接计入资本公积;(2)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待将来转入所有者权益(具体时间以当地政府发文为准)。2.如果工程建设将来形成的资产不计在企业名下,而是计在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下。那么对企业而言,企业仅仅是代建,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下,财政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代建企业应该计入“预收款项”科目。
上述两种方式,只有第一种情况下的项目才能进行市场化融资。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进行市场化融资,因为根据《预算法》,发行地方债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的唯一渠道,国家严禁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银行贷款等渠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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