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宏观调控,稳住经济增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这笔资金将有效拉动投资,带动就业。
你知道什么是专项债券吗?
一、专项债券的定义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二、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级政府,具体的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需发行专项债券的,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三、专项债券支持领域
目前,专项债券支持十大领域的项目建设。主要是:
(一)交通基础设施。1.铁路;2.收费公路;3.机场(不含通用机场);4.水运;5.城市轨道交通;6.综合交通枢纽;7.城市停车场。
(二)能源。1.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2.煤炭储备设施;3.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4.新能源项目。
(三)农林水利。1.农业;2.水利;3.林草业。
(四)生态环保。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
(五)社会事业。1.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2.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3.养老托育;4.文化旅游;5.其他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1.城乡冷链物流设施;2.粮食仓储物流设施;3.应急物资仓储物流设施(含应急物资中转站、生活物资城郊大仓基地);4.农产品批发市场。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1.市政基础设施(①供水; ②供热;③供气;④地下管廊);2.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八)新型基础设施。1.市政、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信息化;2.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等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3.云计算、数据中心(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内)、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保障性租赁住房;3.公共租赁住房;4.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十)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主要包括:“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中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以上领域的新建、在建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申请专项债券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同时,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成熟、手续齐全,收益本息覆盖倍数不低于1.2倍。
四、专项债券资金可用作资本金的领域
1.铁路;2.收费公路;3.干线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4.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5.城市停车场;6.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7.煤炭储备设施;8.城乡电网;9.水利;10.城镇污水垃圾收集;11.供水;12.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省份为单位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政府专项债券规模的比例提高到25%。
五、负面清单
专项债券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禁止投向以下项目:
(1)楼堂馆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2)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包括: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3)房地产等其他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高风险地区政府专项债券增加禁止投向以下项目:(1)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2)社会事业: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托育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3)市政基础设施:除供排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4)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政府专项债券不可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不支持土地储备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已经通过PPP模式运作的项目禁止申报政府专项债券。
六、申报流程
1、项目储备。各地、各部门首先确定国家宏观政策、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中需要债券资金支持,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
2、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单位对拟申报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在确认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复手续,同级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3、地方申报入库。申报单位向同级财政、发改委申请纳入“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债项目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分别提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项目库”。
4、项目批复及额度下达。国家发改委初审通过后,向财政部和各省反馈项目清单,财政部根据国家发改委项目清单核定下达专项债券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核定下达市县债券额度。
七、使用管理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
专项债券资金实行调度制,及时跟进使用情况。一般要求资金到位以后一年以内使用完毕,部分要求六个月内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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