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四平市原政法委书记孙艳军受贿案,对被告人孙艳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孙艳军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孙艳军在担任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0.9704万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艳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孙艳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