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中国吉林网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经有关监管职责部门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该《细则》将于1月16日起施行,原《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细则》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依法应予以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进行举报。
《细则》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奖励经费由有关监管职责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畜牧业管理等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监管职责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受理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细则》明确,已经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管职责部门依法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作出查封、扣押行政强制的,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分别依据各自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以下奖励金额均含税)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叠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举报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查证属实,不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信息,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职责部门查处或已经公开的;仅反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现象,未明确具体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事实的;举报人为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属的;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来源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员(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人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且无法核实更正的;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合法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情节的;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依法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拒绝、阻碍和干扰监管职责部门依法查处举报事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匿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举报人言论或者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431-8539108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来信来访(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810室,邮编:130022)形式进行举报。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昕 通讯员李春晖蔡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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