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刘某秀为经商从石某处借款50000元,石某当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刘某秀为石某出具借据一份。后石某因保管不善将借条遗失,而且银行转账记录因时间久远也调不出来了。石某多次向刘某秀催款,但刘某秀一直不还。无奈,石某将刘某秀诉至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于近日受理了这起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秀欠石某借款5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石某虽将欠据遗失和因汇款时间较长无法从银行调取汇款记录,但原告提供了刘某秀的身份证号及其所购买的手机号13256987xxx(现已不用)的信息截图、石某与刘某秀的聊天记录手机截屏照片、微信上的刘某秀本人头像、微信注册信息图片、证人刘某彬的当庭证言等证据。
刘某彬系被告刘某秀的叔伯弟弟,其当庭证明看到2013年12月刘某秀为做生意确实从原告石某处借得50000元,石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秀时刘某彬系在场人,并证明该款一直未还。同时当庭指认原告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确系刘某秀的微信号,头像系刘某秀本人。刘某彬与刘某秀系较近的亲属关系,其证言真实可信。
石某通过微信向刘某秀催款时两次明确了欠款数额为50000元,刘某秀均表示同意偿还。微信头像为刘某秀本人,还有微信注册信息。被告刘某秀在微信上不但承诺2019年11月份等海参卖了还款,而且在2020年7月1日石某要求其还款50000元时,也表示同意还款并微信回复“会还你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原告的陈述、证人刘某彬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刘某秀欠石某上述借款50000元未还。
法院认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石某要求刘某秀立即给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在微信中承诺2019年11月卖海参还款,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给付,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向原告借该款是用于经商盈利而占用。故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对原告要求按银行利率(不超过法定限度)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刘某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石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果不慎丢失或者撕毁,请大家不要慌张,要用其他证据来维护合法权益。要注意保留或留存一些电子数据,微信、语音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还是提醒大家要提高对债权债务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举证困难。在取得借条后,最好复印、照相进行证据保留,以免原件丢失后无法凭借有效证据打官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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