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同时,重点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等严重影响政府诚信的行为。
最近,武汉某环境公司收到被拖欠多年的污水处理费。2008年12月,湖北某县住建局将该县污水处理工程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该公司。2010年11月,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2011年3月通过环保验收,按照规定应进入商业运行阶段。
根据协议约定,试运行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只按实际处理污水量的80%结算。然而,多年来县政府和县住建局以“没有收到公司商业运行书面申请”为由,主张该污水处理厂仍处于试运行阶段,一直未按照商业运行标准支付污水处理费。
2017年9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县政府和县住建局告上法庭。去年7月16日,湖北省高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武汉某环境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481万余元。目前,所有款项已全部落实到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但个别地方政府存在履约履责不力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行政协议诉讼。”湖北省高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各级法院加大对涉招商引资行政协议、行政允诺、行政奖励等案件的审理力度,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企行政案件405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提高。
本报记者 贺广华 范昊天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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