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使用大型爆竹炸死6条小鱼,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两名男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引发网络关注。有网友认为,炸鱼和电鱼破坏水资源环境,确属违法行为,但6条小鱼就让两人背上刑事处罚,是否处罚过重?
2月22日下午,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城步森林公安局咨询该案进一步处理情况,该局一名工作人员称,无法作出回应,具体需咨询县委宣传部。宣传部工作人员称,今天多部门正协调处理此事,“具体决定有待公安部门进一步通报”。
据微信公众号“苗乡城步”消息,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发生一起春节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将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通过此方式二人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兰某、蒋某的行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据澎湃新闻报道,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解释称,该起案件于大年初三发生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中心区域,由当地老百姓举报后前往处置。当前,中央提出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捞水产品。湖南在禁渔令方面明确规定,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
多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具体到该案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月22日下午,城步县委宣传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宣传部、公安局等多部门正协调处理此事,“具体决定还没出来。”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至2020年间,有12起因使用鞭炮炸鱼获刑的案例,多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缓刑,轻者被处罚金,重者被拘役三个月。
2020年3月6日,重庆巫山县男子李某发、李某文和李某华、刘某祥、刘某华(三人均另案处理)至巫山县抱龙镇埠头村小地名“喊水河”处玩耍。
李某发、李某文、李某华先后将绑好石头的“野猪叫”的鞭炮扔入河中炸鱼,其余四人捡鱼,共捕获“叼子鱼”12条计0.16kg。随后,五人被巫山县抱龙派出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发、李某文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共同使用禁用炸鱼方式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中,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即俗称“野猪叫”的鞭炮为烟火药,系爆炸物,对水环境破坏程度较大,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最终,李某发、李某文均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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