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新区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作出“首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
姜某男与李某女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房屋归男方所有。后男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将房屋赠与女方,现男方起诉主张协议未生效。
庭审中了解到,男方在外省居住,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女方及两个孩子居住。房价高涨局面下,男方主张协议未生效,但同意女方及两个孩子在该房屋内居住。法官向双方释明赠与合同、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并从孩子的利益入手,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赠与协议,约定李某女及母亲、子女享有在该套房产中继续居住至2034年的权利。这是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首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后法官告知男方配合女方等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包含“占有”和“使用”的新型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
通讯员 李威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