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九台区、德惠市、农安县、蛟河市、伊通县、公主岭市、东辽县、梅河口市、靖宇县、大安市、扶余市、珲春市、敦化市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财税政策情况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财政支持人才开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财政支持创业促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使用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至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0年11月30日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
(七)《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
(八)《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
(九)《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7〕1083号);
(十)《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
(十一)《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
(十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621号);
(十三)《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613号);
(十四)《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17〕532号);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日
原文链接: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17/xxgkmlqy/202004/t20200403_7024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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