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最高检和吉林省两级督办的扫黑除恶重点案件长春“豆霸”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刘从云、姜树岩等10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二道区检察院把办理长春市首例涉黑案件“1.19”专案作为突破口,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长春市的豆制品行业经营者深恶痛绝,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二道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速批捕了“豆霸”刘从云涉黑案,对企图以“软暴力”形式垄断长春市部分豆制品企业和批发市场的黑恶势力集团予以重拳打击,此案被称为“打响了长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枪”,先后被确定为吉林省扫黑除恶重点督办案件和最高检督办的典型涉黑案件。
2019年11月1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从云、姜树岩等1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从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姜树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刘从云、姜树岩等10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长春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采信,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分别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中,二道区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涉黑涉恶案件质量,确保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通过与公安、法院建立“两会一商”工作机制,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定性关,切实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确保案件依法高质高效办理,不拔高,不降格,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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