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辽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发布会上,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通报了李某盛等16人涉黑案件相关情况。4月2日,东辽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经审理认定,该案涉及12项罪名。
被告人李某盛,2005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东丰县人大代表、辽源市人大代表、东丰县林业局某林场场长等多重身份,以林场为依托,网罗林场干部和工人、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骗取集体林地、设立“小金库”、诈骗国家粮食补贴、敲诈勒索村民财物、强迫交易、滥砍盗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和获得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盛为组织者、领导者,来某军、刘某国、赵某海、张某辉、陈某辉为骨干成员,贾某福、高某东、李某彬、张某、胡某军、刘某军、孙某涛、曲某、陈某、刘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李某盛的组织和指使下,该组织在东丰县原一面山乡及周边一带,大肆进行寻衅滋事、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东丰县原一面山乡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4月26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处罚金400万元,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辉、张某辉、赵某海、刘某国等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分别判处10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自省、市、县级媒体记者围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被告人李某盛等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依法判决后人民法院还需要做哪些后续工作等进行了提问,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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