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我省出台《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16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草建设、开发林草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的具体意见,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从六个方面对《意见》主要内容进行具体解读。
其中,关于分类有序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意见》明确,允许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利用非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权,在保障生态功能发挥的同时,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标准)实行自主经营。
在进一步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方面,《意见》提出,在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活化林地林木资源资产,完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积极打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数字化林权交易管理等体系,活化森林资源资产,为社会资本到林草行业投资兴业搭建服务平台。
在加快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建设方面,《意见》明确,通过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者对第一轮退耕还林地进行林相改造,积极建设红松、核桃等优质乡土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和林下经济基地。允许产业基地合理利用林地空间建设辅助设施,并按照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进行审批。
关于如何提高林区各类资产的利用率,《意见》明确,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通过“点状供地”等方式,盘活林场林区闲置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林区内闲置场地、房屋发展生态旅游康养、林产品加工和各类服务业;企业或国有林场经营使用的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科研、监测等固定基础设施,可在闲置期间开展服务活动。
在积极落实林草产业发展用地和税费支持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重点林草县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林产品产地初加工和森林旅游康养产业项目;社会资本、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从事林下种养和经济林种植、林产品初加工的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购置农机补贴范围内各种生产设备的,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此外,《意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造林主体依据《造林技术规程》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自主确定造林密度和树种搭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治理达到50公顷的,允许利用不超过3%、最大不超过15公顷的治理面积,开展种、养、游、服各业。(赵冷冰 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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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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