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长春市民政局在官网发布了“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中表示,长春108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长春市民政局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民政局表示,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下社会组织应到长春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高畅/文 吴美慧/制作
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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