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长春汽开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顾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5日9时许,因被告人顾某与其同事刘某发生纠纷,刘某遂报警。接警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迎春路派出所民警李某与辅警姜某到达现场执行公务。
在人民警察依法传唤顾某、刘某回派出所途中,因民警告知顾某不能拨打电话,顾某拒不配合且辱骂警察,并用脚踹民警李某,挥拳殴打辅警姜某。
在警车到达派出所后,顾某拒不下车。在民警带其下车时,顾某再次挥拳殴打辅警姜某,并用手揪住前来支援的民警靳某衣领。而后,民警将其制服。
汽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链接:袭警罪的由来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身处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一些暴力袭击警察,挑战执法司法权威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这是继《刑法修正案(九)》后对我国刑法的新一轮大规模修正。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罪名确定为“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使得暴力袭警不再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充分体现了国家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建设平安、法治社会的决心。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基石。警爱民、民拥警,才能构建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汽开区法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人民警察的执法司法权威,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图片由长春汽开区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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