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吉残联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修订后的新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吉林省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家长的诉求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提出的建议,会同卫健、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市监6个部门对《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残联发〔2018〕6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基层残联的建议,对试行期间存在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遵循《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考虑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和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围绕申请流程、服务项目、机构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之适合工作实际,有助于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整体效能。
《实施细则》以吉林省残疾儿童需求为导向,修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足0-6岁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的空白点;明确多重残疾儿童可以享受多类别康复训练项目;规定基本康复训练目录内定点服务机构不得再额外向残疾儿童家长收取费用,进一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实现康复救助“省内跨县通办”,为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更方便地提供申请服务。
《实施细则》突出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准入认定和监管的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残联,能够鼓励基层的积极性,提高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得到康复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确保基层“接得住”、“扛得起”、“落得实”,制定了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突出注重专业技术、注重规范管理、注重康复效果的导向。定点机构实施准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定点服务机构。
《实施细则》还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的结算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突出残联所属儿童康复机构的公益属性。新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条款,促进发挥“地方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的机制作用。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高畅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