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前夕,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呼吁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毒品犯罪案件,对7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四人合伙贩卖运输毒品
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郭某在缅甸欲购买毒品未果,但通过郭某介绍,许某某在缅甸结识了被告人于某某。同年5月,许某某欲购买毒品用于贩卖,遂由被告人张某某出资,于某某提供购买毒品渠道,5月16日,许某某和于某某、郭某三人共同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景洪市。
在景洪,许某某、于某某、郭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87.05克,并通过快递先后分两次将毒品邮寄回吉林省。5月22日,三人从景洪市乘坐飞机返回长春市。在此期间,张某某和许某某一直通过微信沟通购买毒品、运输毒品等事宜。5月25日,许某某、张某某在榆树市取回第一批装有毒品的邮包,返回一处底商门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50.89克。次日,公安机关在公主岭市一家快递公司查获许某某等人邮寄的第二批甲基苯丙胺1736.16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2.9%和74.9%。
长春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郭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87.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此次毒品犯罪的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毒品的分配和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本案四名被告人均为主犯。许某某到案后虽供述有反复,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尽管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于某某、郭某,有重大立功情节,但因涉案毒品数量大,结合在本案中罪行的严重程度,其重大立功情节不足以减轻处罚,可从轻处罚。张某某虽未去云南购买毒品,但毒资由他提供,而且在犯罪过程中,他与许某某频繁商议购买、运输毒品事宜,积极参与犯罪。于某某联系的上线提供毒品,并将毒品从上线处取回。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其他主犯相对较小,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长春中院认为,由于涉案毒品均未流入社会,量刑时对四名被告人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购置新车运输贩卖毒品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后,购买一辆轿车将毒品运输到长春市龙嘉机场。11月11日,李某携带毒品回到榆树市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李某携带毒品两包,一包为25.73克,一包为55.45克。经鉴定,两包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6.6%和51.4%。
榆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甲基苯丙胺81.1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拒不认罪,依法从重处罚。榆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多次线上交易购买毒品
两被告均获刑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于某分别在其所借的车内、所租住的日租房内、家中等场所,容留苑某、刘某、李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八次。11月20日,于某在家中,通过刘某售卖冰毒给张某。10月27日至11月6日期间,于某先后5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苑某购买冰毒,苑某通过微信转账程某(另案处理)帮助购买冰毒,共从中获利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苑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主岭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鉴于于某对容留他人吸毒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苑某多次为他人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长春市两级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加大涉毒案件审判力度,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向社会公众宣扬毒品犯罪危害,宣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打击毒品犯罪,守护人民健康。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通讯员 邵梁
图片由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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