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行为人退缴赃款和被害人报案期限的通告。其通告内容如下:
为依法惩治吉林文投集团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2021年1月25日,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张子毅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移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查封、冻结、扣押土地、房产、车辆、古玩字画、工艺品、饰品、现金等大量涉案财物,确权、鉴定、评估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二、公安机关已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被害人进行报案,但仍有部分人员未报案。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权益,请未报案人员携带相关材料(投资合同、担保函、出资证明、付款证据、银行交易凭证、宣传材料、微信截图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犯罪的证据)在本通告发布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报案。逾期不报案后果自负。
三、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的行为人(包括各部门主管、员工、兼职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对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拒不投案、不退缴赃款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长春地区投资的被害人报案地点:户籍所在地在长春地区的,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报案;户籍所在地在长春地区以外的,到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进行报案:长春以外地区投资的被害人报案地点:各地区办案的公安机关。特此通告。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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