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举报跨境赌博犯罪
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有效打击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制定了《吉林省群众举报跨境赌博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群众举报跨境赌博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吉林省公安厅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群众举报跨境赌博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有效打击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境赌博犯罪线索,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设置网络赌博服务器,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犯罪线索,以及明知行为人有上述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犯罪线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跨境赌博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下列跨境赌博犯罪线索应当给予奖励:
(一)组织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犯罪线索;
(二)设置网络赌博服务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境外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或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者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者参与境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犯罪线索;
(三)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线索。
(四)利用境外博彩平台,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犯罪线索。
(五)在逃的跨境赌博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为自然人;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举报人反映的内容在案件侦破、缉捕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成功抓获跨境赌博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再次举报的;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奖励原则
第七条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核实举报人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第一时间原则。同一案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协商分配原则。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者受理线索的公安机关决定。
(四)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公安机关或者同一公安机关的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已经按照其他举报奖励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跨境赌博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并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一级线索,根据线索直接破获跨境赌博类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或该线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1万至5万元人民币。
(二)二级线索,根据线索直接破获跨境赌博类重大刑事案件,或该线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奖励5千至1万元人民币。
(三)三级线索,为破获跨境赌博类重大刑事案件提供较为关键性信息且对案件侦办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奖励1千至5千元人民币。
第六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按照“谁受理、谁兑现”的原则,受理线索的公安机关负责兑现,并对线索奖励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符合线索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线索受理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并提供举报线索原件和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书复印件,报本级公安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财物管理规定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由受理线索的公安机关做出奖励决定。各级公安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受理线索单位接到奖励决定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同时,制定奖金发放统计表,领奖人需签字按手印。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主动放弃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均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为避免重复奖励,各地在实施奖励前应当将奖励名单报吉林省公安厅打击跨境赌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跨境赌博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经费在各级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中列支,应列入年度公安部门预算。奖金发放数额较大的,根据实际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追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第十七条举报人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弄虚作假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规定申报、批准、兑现奖励或者协助他人套取奖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自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工作部署以来,群众举报跨境赌博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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