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朝日新闻》7日报道,经济产业省正在考虑修改有关规定,以便允许日本向国外出口大型放射性核废物。日本现有法律禁止核废物出口。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福岛核电站断电,三座机组相继堆芯熔毁,大量放射物泄漏。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已决定报废福岛第一和第二核电站。
《朝日新闻》报道,报废核电站会产生大量放射性废物,包括重达数百吨的蒸汽发生器等大型设备。这类废弃物占用大量空间,日本核电能源业界希望能放宽相关出口限制。
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禁止出口放射性废物。
《朝日新闻》报道,经济产业省正在考虑能否在遵守禁止出口核废物的基本原则下,以颁布行政令的形式,制定例外规定。比如批准核废物的有限出口,条件包括核废物需在出口对象国再利用,可出口核废物仅限蒸汽发生器、给水加热器和核废料运输贮存容器等。
这家媒体报道,日方设想的出口对象国包括正在推动核电站报废的美国和瑞典等国。
经济产业省4日召开专家会议,基本同意了新版《能源基本计划》方案。方案中写道,要“推动修改出口管制规定”,以便能够通过委托外国从业者处理核废物,包括实现核废物的跨境运输,从而累积核废物处理经验。
《朝日新闻》报道,上述动向可能被视为日本政府打算将核废物处理这一棘手问题推给外国。对经济产业省将相关内容写入《能源基本计划》,日本国内已经出现质疑声。
日本政府和东电对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善后工作屡遭诟病,先前宣布打算把核污染水排入大海的决定招致多方强烈反对。
福岛两座核电站废弃工作推进缓慢。《东京新闻》今年1月报道,福岛第一核电站完成报废的时间可能比预定时间即2041年至2051年更晚;《朝日新闻》7月报道,东电力争在2064年完成报废福岛第二核电站。(刘秀玲)(新华社专特稿)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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