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名教师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学校了解情况后起诉讨要不知情期间发放的两年工资及保险。二审法院最终判定: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2021年8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市民与中学的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介绍:长春市实验中学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王某于2009年6月调入长春市实验中学担任教师一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长春净月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因王某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事一直隐瞒,仍在原岗位工作,导致长春市实验中学对此全然不知,还为其发放了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为其缴纳医保及公积金等福利至2020年5月。
2019年3月4日,长春市实验中学收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王某犯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立即向长春市教育局汇报,长春市教育局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关于给予王某开除公职处分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王某不应当取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返还,经学校多次催要,王某均以上班工作为由拒绝返还。最终长春市实验中学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长春市实验中学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王某的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1950元,薪资工作2054元,教龄工资10元、提高工资400.4元以及绩效工资。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长春市实验中学向王某实际发放工资130349.99元,自2019年4月起停发工资。长春市实验中学为王某代扣代缴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医疗保险4813.26元,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3128.75元。代扣代缴公积金26950元。
另查明,王某在长春市实验中学担任美术教师期间,利用其负责本校与校外民办美术培训机构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建立及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某美术培训机构获得办学项目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6年间先后三次收受该机构校长给予的行贿款380000元并使用。王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该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1日生效,王某6月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班。
2019年3月学校才收到生效的判决书,2019年6月21日,长春市教育局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公职处分,决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生效。王某申请复核,教育局未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长春市实验中学返还162394.8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鉴于长春市实验中学已将上述期间的工资错误支付给王某,王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取得不当利益应予返还,一审判决判令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62394.80元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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