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诉被告潘某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院院长王钰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军代表支持起诉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保宇出庭参加诉讼。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吉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潘某滨于2018年5月至8月,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山湾村非法开采山皮砂2万余立方米,非法获利2.5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5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司法鉴定,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所需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合计31.6万余元。
2020年3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潘某滨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潘某滨主动修复了部分被毁的生态环境,对损毁的采区地块进行了土方回填并补植树木2300余株。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潘某滨已自行修复生态环境的部分应如何计算价值以及后续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辽源中院最终对潘某滨恢复生态部分予以认定,根据潘某滨执行能力及其本人悔过表现,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对扣除自行修复后其余价值4万余元的生态环境待修复部分,作出了由潘某滨补种树木2265株及进行看护的形式予以替代性修复的判决,同时判令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原、被告双方当庭均表示服判。此案的成功办理,为省内类似案件的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
辽源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市、县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干警共计30余人参加了旁听。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通讯员 柏巍 刘晓
图片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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