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侯建斌 为更好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更优服务人民群众,近期,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
2017年全国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在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在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资金来源、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福建省和三明市等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二是充分落实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三是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四是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五是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六是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七是提出拓宽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经费渠道,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公立医院可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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