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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益阳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办理」

2022-10-03 09:03:35来源:晨益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优质高效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家庭(指职工及配偶,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灵活就业人员销户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八)、(九)情形的,应按规定先办理账户封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一次性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银行部分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第三章提取条件、额度、材料

第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期房

提取条件:已经预告登记。

提取额度:提取《房屋购买合同》预告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合同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费用证明。购买异地(本办法所指“异地”系益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下同)期房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提取人对购房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二)购买现房

提取条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提取额度:提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或增值税计税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费用证明。购买异地现房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提取人对购房行为作出书面承诺。(三)购买二手房(未过户)

提取条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买卖双方与管理中心签订《支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协议书》,并阶段性冻结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提取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契税或增值税计税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卖方产权证明、购房证明、费用证明。购买异地二手房(未过户)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提取人对购房行为作出书面承诺。(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签订《购买安置房合同》。

提取额度:提取《购买安置房合同》签订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所购房实际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费用证明。(五)城镇建造、翻建、扩建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取额度:提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其实际费用总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费用证明、房产证明(翻建、扩建)及建房证明。(六)农村建造、翻建、扩建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夫妻双方中至少1方户籍在农村建房所在地,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提取额度:提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登记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其费用总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费用证明、房产证明(翻建、扩建)及建房证明(建造)。(七)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认定书》。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大于其实际费用总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认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证明。

第九条退休(含离休)

提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供离、退休证,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后销户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离(退)休证明材料。

第十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条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出境定居

提取条件:出境定居、已足额缴存且账户封存后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第十二条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从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按月对冲;贷款发放次月起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结清。

提取额度:按月对冲的,提取金额即对冲还贷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额不低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贷款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在益阳市行政区域以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贷款发放6个月后可按年或结清时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贷款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贷款或还贷证明。

第十四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提取条件: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贷款发放6个月后可按年或结清时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时提取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贷款或还贷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另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

第十五条偿还组合贷款银行部分

提取条件: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发放6个月后可按年或结清时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按年提取的,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月还款额;结清贷款的,不大于实际还款额度。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还贷证明。

第十六条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下转第5版)

(上接第4版)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无房证明(租住商品房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公租房提供)。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提取条件:益阳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或配偶,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提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工程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中家庭实际分摊金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增设电梯竣工验收证明、分摊费用证明。

第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条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证明、《财产分配承诺书》(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1万元提供)、遗嘱或继承公证书(账户余额大于1万元提供)。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提取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退出缴存且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提取资料:身份证明材料、退出缴存承诺书。

第四章提取办理

第二十条提取按以下流程办理:提取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和审核→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管理中心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相关信息的可免提供;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可实施容缺受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当场或当天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提取资金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户,死亡提取、购买二手房(未过户)提取转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提取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或自助终端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网上办理与柜台办理审核标准一致。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提取申请人伪造合同、编造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单位通报,有权将相关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提供造假文书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管理中心将作出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同时授权管理中心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限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15〕1号)同时废止。

【来源: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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