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大理白族自治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其中明确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
单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双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房住不炒”和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遏制使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一)将现行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可以是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配偶,以及双方的父母和子女。”调整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必须是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配偶。”删除“以及双方的父母和子女”。
(二)将现行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必须是最近60个月内”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同一行为可申请提取三次本人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额,前后两次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12个月。”调整为:“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须在36个月内申请,期限内可提取两次,提取间隔须满12个月,累计提取金额(含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额。同一套住房涉及购建房及偿还住房贷款两项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额。”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
(一)将现行的“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在岗职工。”调整为:“贷款对象是在大理州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省内在职在岗职工。”
(二)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单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双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三)将现行的“支持家庭户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即未婚子女(父母)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子女(父母)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子女(父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子女(父母)同时设定为互保人。”调整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人必须是产权所有人或配偶;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产权人必须是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四)将现行的“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并执行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并执行二套房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即允许缴存职工及共同还款人使用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执行条件如下:
(一)主贷人及共同还款人须在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余额;
(二)“按月冲还贷”额度不得高于主贷人及共同还款人当月公积金缴存总额,且不高于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款金额。
四、凡是与国家规定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五、本《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六、本《意见》由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云南发布、大理州委宣传部
来源: 掌上春城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