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经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1.取消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取;
2.取消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的提取;
3.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4.对新办理的贷款,严格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的规定执行。
5.对购买房屋套数认定方式:以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缴存职工(夫妻双方)贷款次数,认定缴存职工家庭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包括婚前贷款记录)。如果已经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为一套房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二套房贷款(套数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计算)。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上浮1.1倍。
6.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调整政策由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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