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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温州龙港市将农民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改革试点,引发众人关注.多家媒体对此赞不绝口,称赞一举多得,既惠及了更多群体,更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其意义不容小觑。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面”,让制度惠及农民是一件好事。但我认为如何贴近现实,让制度能够真正服务到农民更为重要,否则这也就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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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敢大言不惭地这么说呢?主要是因为原来制度对于农民来讲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疏漏。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公积金的定义。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公积金的作用通俗点来讲就是专门用来房消费支出的一笔长定期存款(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 那么问题来了农民自住房(集体产权)能用这钱吗?现有的规定恐怕不能吧!那总不能让农民为了用这笔钱,去离自己田地几十公里的地方买套房吧,极不方便的。
其次,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让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其中极为主要一点就是它的互助性——形成一套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积金贷款。
但农民算有房的吗?他们存进钱没法使用,这是打算让挣得少的资助挣得多的吗?这难道不违背建立公积金的初衷,也违背了共同富裕——富人带穷人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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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聊聊下面一点疑问,公积金制度是有福利性制度,简单讲就是企业也必须交钱来帮职工供养他的公积金账户,但农民呢?自己交全额了吗?如果交全额意义又在哪?肯定不是为了从左手倒去右手吧!并且上文提过一旦上缴就会变成专用款项,而这个款项按照规定除非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个人。但上述特例似乎没有因为你是农民就可以随时拿出来应急啊(完全是套牢,也就是不去城里买房就存到法定退休年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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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公积金现状:不同地区和职业参缴情况存在差异,各地住房市场现状和人口结构特点各不相同。在坚持房住不炒和因城施策的总思路下,各地区不能仅仅将更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更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积金配套政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农民的利益不被损害。
重申一下,公积金是个好制度,初衷是好,目的也是极好的。但怎么能真正让农民受利是需要深思,需要调查的。“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不切实际只会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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