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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全文「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22-10-15 19:52:21来源:网信通化

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在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变更等。

第三条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执法监督,中心下设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执法职责。

第四条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结算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他非公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到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中心、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印鉴、专管员、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持相关材料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

第三章 汇 缴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计薪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有薪金性收入组成。上、下限执行本市当年规定的具体标准。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录用或新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本市当年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本人、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四章 补 缴

第十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包括起止年月、金额、补缴原因等;涉及多名职工补缴的,需提供补缴清册,其内容与补缴书一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并告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第五章 缴存比例、基数调整

第十七条 未达到缴存比例上限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要符合本年度缴存调整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占应发工资的比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不超过一年。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自愿缴存者,缴存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缴存比例上限的2倍,下限不得低于1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不超过一年。对于减少工资性收入的,可按减发工资的占比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年度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到中心大厅、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手续。已办完年度调整手续的单位,职工本年度月缴存额不随工资变化而变动。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缴存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目,及时、准确记录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上大厅、短信、查询机、12329热线等客户端按月公布本单位为每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缴存单位应当指定部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 缓 缴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发放或不能足月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申请不发工资月份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需缓缴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缓缴具体条件和期限;

(二)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缓缴期间,单位应当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它缴存业务;

(四)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缓缴。

第二十六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时,所欠缴(含缓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清偿。

第七章 转 移

第二十七条同城转移、异地转移。

(一)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 单位合并、分立的;

3.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 集中封存期内重新就业的。

(二)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单位已不存在或单位拒不办理的,职工可凭有效证件材料直接向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调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继续缴存;调入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启封业务,继续缴存。

第八章 封 存

第二十九条职工个人账户封存;集中封存。

(一)职工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需提交封存申请表;个人账户封存证件材料(终止工资关系证件),中心审核通过;应办理封存手续。

(二)集中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并解除劳动关系。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需提交集中封存申请表;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及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集中封存职工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审核通过的,中心办理集中封存,将集中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转出至集中封存账户下进行管理。

第九章 个人账户启封

第三十条封存个人账户的职工已符合缴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需提供启封申请表、启封人数、启封年月等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启封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不办理变更登记、缴存调整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或者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中心将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或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通房金管委[2014]7号)同时废止。

来源: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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